本标准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计院、北京市第一构件厂共同编制的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在实施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中国建筑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我国的大量水质资料、科研成果,经反复讨论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和两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混凝土拌合用水的类型;技术要求;取结果及评定等
1条 为控制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质量,保证混凝土的各项技术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
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普通混凝土拌合用水
标准中的各项指标及法用于判定性质不明和性质可 1989年3月29S日 第一章 总则 第2
1条 混凝土拌合用水按水源可分为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以及经适当处理或处置后废水
2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可拌制各种混凝土
疑的水是否适用于拌制混凝土
第二章 混凝土拌合用水的类型 有饰面要求的混凝土不应用海水拌制
5条 混凝土生产厂及商品混凝土厂设备的洗刷水,可用作拌合混凝土的部分用水
但要注意洗刷泥和外加剂品种对所拌合混 凝土的影响,且最终拌合水中氯化物、硫酸盐及硫化物的含量应满足3
3条 地表水和地下水首次使用前,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条 海水可用于拌制素混凝土,但不得用于拌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6条 工业废水经检验合格后可用于拌制混凝土,否则必须予以处理,合格后方能使用
2006年3月15日 点击数:836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pH值>4>4>4不溶物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