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1 -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实施细则》和我省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2 -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
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
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
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
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