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解读 陈鲁起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必要性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没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修订了《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出台了 260 号令,各行业管理部门也分别制定了很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近年来,我市也先后出台了 4 部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这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法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对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方面,仍然比较散乱、不系统、标准不统一,造成很多标准和法律规范在基层和一线得到有效落实,进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旧严峻。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旧薄弱。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落后。三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任务繁重。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广阔劳动者未能实现“风光劳动”,职业病仍旧多发。四是主要负责人对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但是在实践中,恰恰是主要负责人的不重视造成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五是以新《安全生产法》生效后贯彻落实的需要。新安法生效如何实施、有关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企业管理的程序文件和操作指导书及明白纸,指导企业具体落实法律意图。二、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及设定原则(一)适用范围。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落实不下去”指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而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关键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不关注安全生产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