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主在物业服务纠纷中的抗辩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业主甲于 2024 年 10 月份购买位于 XX 市 XX 住宅小区的三室两厅楼房一处,次年 3月份甲因其私有轿车在小区停放时遭损害,要求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乙承担轿车损害赔偿,乙以其无责任而拒绝赔付,双方发生争吵后,协商无果
甲从此拒绝向乙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2024 年 2 月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滞纳金
庭审中,甲以乙未能如约履行小区物业服务义务(如小区所存在的保洁、保安等问题)为由,来支持自己的拒缴行为
那么,甲针对乙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甲的抗辩理由应予支持
其理由为甲、乙双方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乙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是以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为前提的,假如其对小区的物业服务未能履行其义务,业主甲当然有权行使抗辩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甲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其理由是,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小区的共有部分,乙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其受益人是小区的全体业主,而不仅仅是甲一人
相反,甲作为小区业主成员之一,当然享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权利,所以其应缴纳以维修养护共有部分为用途的物业服务费
三、分析 在论证业主甲的抗辩权是否成立之前,我们先来明晰一下物业管理的特点,这将有助于探讨该问题
(一)物业管理作为服务行为所具有的特点 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对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实施维修、养护的行为,其实质属于有偿委任行为
由于该行为所涉及业主的多人数以及共有部分的非独占性,其具有以下特点
1.业主行为在物业管理中属于群体行为 物业管理产生的现实基础是建筑区分所有权这一复杂的产权关系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在享有具有独占性的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同时,彼此之间也对与其专有部分不可分离的共有部分形成共有关系
在选择如何有效地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