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个人自主学习笔记国际经济与贸易(本) 114 班 第 1 组 学号及姓名 2024010513 黄梦洁 本次研讨方向: 代理法案例讨论:掌握代理法的相关法律关系。 本次研讨中个人自主学习总结:(不低于 1000 字)本次研讨课的内容主要是掌握代理法的相关法律关系。经过这次讨论,让我对代理法的相关法律关系了解的更加深刻。尤其是对于中间商和代理人的区别,了解的更加清楚。中间商法律地位: 外贸公司 B 公司在上述案例中同时同国外客户 C 公司和国内生产商 A 厂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这两份买卖合同相互独立,因此 B 公司同时是两个合同的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中间商。B 外贸公司正是由于签订了两个货物质量标准不一的合同,才导致了最终自行承担赔偿的后果。 虽然外贸公司在这两个合同中的两个权利义务相关联,但具体条款如价格、运输、结算办法、品质保证、适用法律、直至争议解决办法都不同的合同的同时存在,使得一旦发生争议,外贸公司就往往处于一种很被动的法律地位,甚至出现对内、对外承担双重责任的后果。 实践中有些外贸公司总以为作为中间商,对内对外的风险总是可以互相转嫁的,对于两份合同条款的一致性没有引起重视,忽视了自己是两个独立合同的主体,一旦发生纠纷,风险是要自己先承担的。中间商面临的风险: 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后外贸公司因各种原因收不到货款,而外贸公司无法免除对国内供货商的付款责任。 2.外商因产品质量原因向外贸公司索赔或退货,外贸公司却无法向国内供货商索赔。 3.因出口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外贸公司对国外用户或消费者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但却无法向国内供货商追偿。 4.国内争议与涉外争议无法同时解决,外贸公司难以避开陷入诉累。中间商的预防对策: 1、注意使对内和对外两个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2、在与国内供货商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清楚和明了自身作为买方的法律地位。 3、对国内和涉外两个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应有正确的认识。 4、应在国内买卖合同中对货物质量异议期和检验期作出合理的约定,而且一定要依合同约定行使检验和验收的权利,充分把握检验的机会和时间,切忌漏检、不检。 5、对与国外客户的买卖合同中也要对货物的检验和异议索赔期限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外贸公司除了上述所说作为中间商,直接与国外客户达成进出口合同,还有一项很重要的业务,就是外贸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