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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中祺电器有限公司等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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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中祺电器(宁波)有限公司等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甬鄞民二初字第 2772 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 84439577-8)。 代表人:郑东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秦烨。 被告:中祺电器(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 76852037-x)。 法定代表人:应孝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 72042466-1)。 法定代表人:应荣海,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古锐,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以下简称鄞州工行)为与被告中祺电器(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祺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海消防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一案,于 2008 年 11 月 26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鄞州工行的委托代理人秦烨,被告中祺公司、应海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古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鄞州工行起诉称:应海消防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6 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应海消防公司在 2007 年 10 月 16 日至 2008 年 10 月 12 日期间为中祺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承兑协议以其他融资文件下的最高 500 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中祺公司于 2008 年 4月 17 日向原告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中祺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交存足额票款,致使承兑行到期垫付。现要求判令被告中祺公司偿还原告所垫付的资金 3494517.69 元,并自2008 年 10 月 17 日(即垫付之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应海消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中祺公司、应海消防公司共同答辩称:对于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因被告目前经营困难,请求原告对于还款的方式、时间及利息予以考虑。 原告鄞州工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基础关系; 2、银行承兑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承兑汇票(存根联)一份,证明开具票据的事实; 4、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一份,证明保证金数额; 5、台帐查询余额表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垫款的数额; 6、最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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