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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案例看如何合理规避建筑施工合同中对施工方不利的仲裁管辖条款VIP免费

从诉讼案例看如何合理规避建筑施工合同中对施工方不利的仲裁管辖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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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案情简介 1998 年 8 月,北京某宾馆(以下简称“该宾馆”)与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承包该宾馆内部装修工程。工程于 1998 年 8 月 10日开始施工,至 1999 年 6 月 10 日竣工。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原、被告双方等单位共同验收,质量评为优良。此后,某自治区政府审计部门于 1999 年 9 月 12 日至 11 月 31 日对该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经审计结算造价(预结算方式审定值)为 2601 万元。 以后,该公司多次向该宾馆催要工程款,后该宾馆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约定该公司可以在该宾馆消费,并以消费款抵消工程款,双方财务部门采纳不定期对帐的形式对工程款支付及抵消情况予以确认。2024 年,该宾馆的上级主管单位发生了变化,新的主管单位更换了宾馆承包方式和承包人。新的承包人对双方的工程款债务不予认可,并拒绝在双方 2024 年的对帐确认单上盖章。截止到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双方财务部门核实确认,该宾馆尚欠 279万元工程款。虽经该公司多次催要,但对方一拖再拖。 2024 年 12 月,该公司向我所律师咨询,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提出在 1999 年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后的由外地某市仲裁委仲裁管辖。但是由于该宾馆的上级主管部门系该市政府驻京办,因此,希望能够争取在北京市诉讼解决。 接受该公司委托后,由于该项目竣工已有 10 年时间,该公司的人员变动较大,资料不全。因此,我们律师仔细搜集和查阅了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历年对帐单、竣工验收证书、审计意见书等全部资料,并向当时参加施工的工程管理、财务人员详细了解了双方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具体细节。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我们向该公司提出了如下的建议:一是由于该欠款时间较长,为了避开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方面要立即以快递形式向对方发送催款文书,一方面要准备资料尽快起诉;二是为了合理规避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避开发生影响案件公平结果的干扰因素,我们提出不向法院提交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而是主要根据双方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形成的《对帐明细单》向该宾馆所在地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该宾馆一旦忽略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管辖条款,到庭应诉并未提出管辖异议,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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