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2003]213 号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 年10月1 日起实施;--废止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 年12 月1 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 总 则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使用登记程序 监督管理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 , 见 附 件 A, 以 下 简 称 《 使 用 登 记 证 》)
第 四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负 责 办 理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长 输管 道 的 使 用 登 记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不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长 输 管 道 的 使 用 登 记 , 设 区 的 市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登 记 机关 ) 负 责 办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用 管 道 、 工 业 管 道 和 动 力 管 道 的 使 用 登 记
第 二 章 使 用 登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