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 技术评 审 。技术评 审的结果经过 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 后 ,方 可 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 一般 要求 第五 条 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 靠 和使用场 所 、[url=file:///D:/标 准 /起重机使用环 境.doc]环 境[/url](包括界 限 尺 寸 )的要求。 第六 条 吊 运熔 融 金属 的起重机,其额 定起重量75t 以上 (含75t),除 符合本规程外,还 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 造起重机》相关要求。以电动葫芦作 起升 机构 ,吊 运熔 融 金属 的起重机还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 定起重量不得 大 于 10t; (二)电动葫芦的工作 级 别 不小 于 M6 级 。 第七 条 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取 得 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 后 ,方 可 从 事 许 可 范围内的制造活 动。 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 件 ,并 且 对 其制造的起重机的安全性 能 负 责 。 第八 条 起重机出 厂 时,制造单位应当向 使用单位提 供 以下技术文 件 : (一)设计文 件 ,至 少 包括总图 、主 要受 力 结构 件 图 、机械传 动图 、电气 和液 压 系 统 原 理 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