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丰台区供热单位及供热锅炉房 备案工作主要填报资料审核事项的说明 各供热单位: 为规范丰台区供热运行单位及管辖内锅炉房的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第216 号政府令)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 37 号)及《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指南》相关要求,现制定了《丰台区供热单位及供热锅炉房备案工作主要填报资料审核事项的说明》,请各供热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做好相关资料填报工作。 丰台区供热单位及供热锅炉房备案提交主要资料审核事项如下: 一、资料目录 目录应与上交资料顺序一致,相关资料应分类进行装订(目录可参考附件10)。 二、办理人的法人代表委托书 三、单位上报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上证件应注明“办理供热备案”等字样)。 供热单位为非法人单位,应由法人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原因,受委托的非法人单位名称及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法人单位应承担 2 的法律责任等。 四、 《供热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承诺书》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标注日期。 五、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填报的具体内容 (一)填报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律打印为A4 纸质文件。 (二)《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封面的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和清晰。 六、 《供热单位综合情况表》的具体内容 (一)单位名称是否与封面的单位名称和公章一致; (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填报原则: 1.供热单位为央属、市属、区属、乡镇、集体、国有(控股)等行政事业及企业法人单位,均应详细填报; 2.民营股份制企业及外资企业供暖锅炉房性质为“自有”的,可填“无”; 3.根据《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政容发[2010]60 号)第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接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填报建设委托方单位名称; (三)注册地址和邮政编码应与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地址一致; (四)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标注应清晰有效; 具备供热设施施工相关资质的供热单位,应提供相关施工资质复印件; 3 不具备供热设施相关资质的其它供热单位,应提交与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单位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