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第八章实务操作指引一、变更中介机构的情况和处理第一,《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 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2002 年)》拟申请 首发、增发、配股的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在 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 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其他中介机构”)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一、更换主承销商的处理原则1、更换主承销商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公司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2、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对需由主承销商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
3、发审会后更换主承销商的,原则上 应重新上发审会
【根据后续2014 年发文,保荐机构被更换,无论任何原因,过会也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二、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理原则1、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2、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更换后的律所要对前任的意见书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当说明
】3、发审会后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且发行人未出现《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发行公司会后发生事项的处理程序(2001 年)》【参见前面的会后事项专题】所列情形的,原则上 不 需重新上发审会, 但更换前的其他中介机构因经办发行上市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协会等机构处罚,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被处罚,参见后面“第二”点】4、主承销商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
三、不同阶段更换中介机构的其他要求【换主承销商,肯定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1、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