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1、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单位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本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适用条款通过引用成为本法律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法律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法律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AQ3022-2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AQ3028-2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法律规范》AQ3025-2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法律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法律规范采纳下列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刷)、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法律规范所指的易燃易爆场所包括码头区域、储油区、发车区、污水处理系统、事故池。3.3 爆炸危险区域本法律规范所指的爆炸危险区域按《石油库设计法律规范》GB50074-2024定义,其划分按《附录 B 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3.4 物料油迹本法律规范所指的物料油迹是虽经清理,但无法彻底清除、有明显残留的情况。 3.5 储油区本法律规范所指的储油区是 A 区、B 区、C 区、D 区、E 区、F 区、H 区、K区油罐组和泵房、变配电间以及相应的消防设施所组成的区域(简称三号门内)。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共三级。4.1 特别动火作业4.1.1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带油)的管道、储罐、容器、泵机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 在没有物料油迹,但未与其它设备有效安全隔离的管道、储罐、容器、泵机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1.3 在没有物料油迹,且已与其它设备有效安全隔离的管道、储罐、容器、泵机等部位,但其仍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视为特别动火;4.1.4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它非管道、储罐、容器、泵机等部位上的动火作业;4.1.5 污水处理系统区域内的动火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4.1.6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4.1.7 对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