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4 年 2月 3 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法律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以利于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民商事审判实务,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依合同关系确定案由) 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当事人一方依据还款协议提起诉讼,对方以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履行事实进行抗辩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应当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履行事实进行审理
第二条 (合同成立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推断
法院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可依职权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条 (合同成立的认定) 对帐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第四条 (合同的效力) 对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得以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标的物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