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案件信息管理,推动案件信息管理法律规范化建设,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法律规范、及时、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充分发挥反映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开展案件信息咨询,提供案件信息决策,进行案件信息监督的作用,提高法官执法办案水平,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全面提升,推动北京市法院工作科学进展。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 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坚持科学化、法律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原则。第二章 案件信息与标准第五条 案件信息是指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各类信息的总称。第六条 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由个案信息和综合信息构成。个案信息包括单个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等诉讼过程的全部案件信息项、裁判文书、卷宗材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综合信息包括各类案件的统计汇总信息、裁判文书库、审判分析、决策咨询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根据统一标准、完整准确、逐级负责的原则采集案件信息。第八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利用基于网络的信息采集平台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仔细做好案件信息采集及相关组织工作。第九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采集质量保障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第十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校验及更正审批制度,法律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下级法院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案件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上级法院对于与下级法院有关的案件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第四章 信息统计与分析第十二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案件信息的分类统计与汇总工作;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法院案件信息的分类统计与汇总工作。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以全面调查为主,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为辅的案件信息调查方式,开展专项审判调查活动。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开展案件信息调研分析活动,以案件信息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及审判执行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及时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案件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