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29 号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 次厅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规 范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和 管 理 , 提 高 农 村 住 房建 设 水 平 , 保 证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选 址 安 全 和 工 程 质 量 , 使 农 村住 房 符 合 经 济 、适用、安 全 、卫生、节约、环保 、美观的要求, 改善村 民居住 条件, 保 护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 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 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从事住 房 新建 、重建 、扩建 、改建 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农 村 住 房 建 设 )及其监督管 理 ,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 村 住 房 建 设 , 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村 民个人建 房 。即农 村 村 民以户为 单位 建 造 住 房的活动。 (二 )统一建 房 。即村 民委 员 会 、集体经 济 组 织 或 者 其他 各 种渠 道 统一组 织 实施 的住 房 建 设 , 包括农 村 危 房 改造 及地震 安 居工 程 、工 程 建 设 移 民搬 迁 、地质 灾 害 移 民搬 迁 、易地扶 贫 搬 迁 工 程 等统建 房 。 (三 )符 合 当地实际、村 民自 愿 选 择 的其他 建 房 形式。 第四条 县 级 以上建 设 (规 划)行政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行政区域内农 村 住 房 的规 划、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农 村 住 房 的 规 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辖区 内的 农 村 住 房 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 )行 政 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民 政 、财政 、国土资源、农 业、水利、税务、质监、地震、移民 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负 责 农 村 住 房 建设的 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 村 住 房 建设。各级政 府 应当制定和实施引导村 民 投资建房 、改善住 房 条件的 政 策措施。对农 村 五保户、低保户、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