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温情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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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港北民初字第 2574 号原告温情
委托代理人苏春
委托代理人兰方林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甘静生
委托代理人林坤鹏
原告温情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鹏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何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明丽和人民陪审员姜志銮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黄莉珊担任记录
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春,被告太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坤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情诉称,2024 年 8 月 21 日 21 时 30 分,刘奕长驾驶原告所有的桂 RFF621 号小客车沿国道由武宣往覃塘方向行驶,在覃塘区东龙镇路段与对向行驶由唐建平驾驶的桂 B3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B2923 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奕长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刘奕长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车辆经被告定损维修费用为 40013 元,并为此花费施救费用 2230 元
原告的车辆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保额为 58400 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故原告于 9月 19 日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驾驶人刘奕长饮酒驾车造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