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铺租赁合同本合同于 2024 年 月 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签署
编号: 2 楼 区 号 甲方(出租方):广东伍福投资进展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租赁伍福服装城商铺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位置、面积1、商铺位置:甲方同意将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 499—523 号(1-5 层)伍福服装城 2 楼 区 号商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 使用
2、商铺面积:乙方承租商铺面积共 平方米(含公共面积分摊)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共肆 年 零 个月: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第三条 按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交费办法、方式1、按金: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按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及预交首月费用 元(大写: );租赁期满,结清应缴费用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上述按金本金(不计利息)给乙方;乙方按金票据丢失,需向甲方交纳 200元查询费
2、年度及每月的费用,自收铺之日开始计收:(单位:元)时间 项目单价/㎡ 租金/月管理费/月公摊水费/月公摊电费/月合计/月(大写/小写)2024.10.1-2024.9.302024.10.1-2024.9.302024.10.1-2024.9.302024.10.1-2024.9.30备注:管理费(管理费含保安、环卫、绿化、排污、公共卫生、设备维修保养及商场日常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电费按每度 1
5 元收取,水费按每方 3
5 元收取;乙方每月水、电实际用量,按实际用量计收;公用水费:每间商铺 15 元/月计收,公用电费:每间商铺 160 元/月计收
(注:如水、电收费价格低于国家收取的标准,则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