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1.假如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25 法郎。“法郎”意指重 10/31 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 900 的金法郎。 4.此外,假如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 3 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假如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 1、2 和 4 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假如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根据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纳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