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XXXXXX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集团 公 司 ) 及 下 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行 为 ,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运 营效 益 , 确 保 其 保 值 增 值 , 根 据 成 都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印 发 的 《 成 都 市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出 租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办 法 》), 并 结 合 集 团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本 部 、集 团 公 司 代管 企业 、以 及 下 属 各级独资 、控股企 业 。 第 三条 集 团 公 司 本 部 、集 团 公 司 代管 企 业 、以 及 下 属各级独资 、控股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应当遵守法 律法 规 和本 细则 的 规 定 , 遵循等价有 偿和公 开、公 平、公 证的 原则 , 引入市 场竞争机制 , 提 高 企 业 资 产 的 利用 效 益 , 实 现企 业 资 产 价值 最大化。 第 二 章 出 租 资 产 审 批 程 序 第 四 条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立 项 拟 对 公 司 所 属 的 资 产 进 行 出 租 的 , 需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后 , 拟 定 立 项 请 示 。 资 产 原 值300 万 元 及 以 上 或 面 积300 ㎡及 以 上 的 , 由资 产 所 属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议 定 后 , 逐 级 上 报 至 集 团 公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并 批 复 。 资 产 原 值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 由 资 产 所 属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办公 会 自 行 审 议 决 定 后 , 上 报 至 所 属 的 集 团 二 级 公 司 总 经 理 办公 会 审 议 并 批 复 , 结 果 报 集 团 公 司 备 案 。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批 立 项 时 , 应 当 提 供 以 下材 料 : ( 一 ) 立 项 请 示 文 件 ( 二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