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察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X 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 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X 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制订《X 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监察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 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 监察稽核体系 第一节 体系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设督察员。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督察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其任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生效。 第六条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总经理领导,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执行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节 任职要求 第七条 监察稽核人员应满足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无私; (二)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应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监察稽核部应定期为监察稽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合规审查委员会在监察稽核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二)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三)对基金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四)对公司其它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