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1.除财 政 部门、银行以 外的其他境 内 债务人(以 下简 称 “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 审核原则 记 手 续 。 办 理 外 债 签 约 登 记 后 , 外 汇 局 应 发 给 债 务 人 加 盖 资 本 项 目 业 务 印章 的 《 境 内 机 构 外 债 签 约 情 况 表 》 。 2.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借 用 外 债 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1)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外 商投 资 企 业 借 用 的 短 期 外 债 余 额 和 中 长 期 外 债 发 生 额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商 务 主 管部 门 批 准 的 投 资 总 额 与 其 注 册 资 本 的 差 额 ( 以 下 简 称 “投 注 差 ”) 。 外 保内 贷项 下 担保人 发 生 履约 后 形成的 境 内 机 构 对外 债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