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其船舶检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验船公司,系指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并具体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海上设施等检验活动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船舶检验活动系指在中国境内: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包括审图检验); (二)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实施入级检验(包括审图检验); (三)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的检验(包括审图检验); (四)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五)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检验、评估与认证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其管理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区域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辖区内验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验船公司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同一外国船舶检验机构仅可在中国设立一家验船公司
第六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派驻常驻代表,应当按照《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二章 设立验船公司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验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