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O14)安民三初字第 10081 号 原告剡某某(反诉被告),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 XX 区 XXX4 楼,身份证号: 62272719XXXXX80XX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反诉原告),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日出生,无业,原住甘肃省古浪县 XX 镇 XXX 八组 23 号,现住七里河区秀川职工家属院 3 单元 XX1 室,身份证号:62232319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元伟: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剡 XX 诉被告何 XXX(反诉原告)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剡 XX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及被告(反诉原告)何 XX 委托代理人杨洋、李元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剡 XX 诉称:原告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在58 同城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优速快递安宁分公司转让消息,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后口头约定,被告将其租赁刘成刚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路安宁运管所家属院西1O3 室,用于经营优速快递安宁分公司和榆中县和平镇分公司的店铺以 95OO0 元转让给原告
被告保证原告涉案店铺受让后即能正常经营快递业务,并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与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如原告不想经营可随时有权转让,原告可无偿使用公司为被告原配备的两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被告将安宁区四家淘宝店客户和几家医药公司介绍给原告等协议内容
2O14 年 1 月 10 日原、被告在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 40000 元,被告将涉案店铺交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