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处岗位责任制安全处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监督所服务矿井的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和管理服务工作。第 1 条 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和地方性法规,督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第 2 条 及时督促矿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矿井的安全工作需要。第 3 条 参加制定、完善所服务矿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围绕安全生产组织和协调各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各业务部门、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 4 条 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所服务矿井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 5 条 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 6 条 协助公司编制公司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 7 条 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法规、指令,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探放水及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 8 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探放水及防治水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常常深化各服务矿井井下现场,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 9 条 组织参加矿井事故的调查处理。第 10 条 及时督促矿井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第 11 条 审查、督促矿井按计划如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 12 条 督促所服务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 13 条 督促所服务矿井对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 14 条 所有人员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15 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根据公司领导的指令,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的抢险和恢复生产工作。第 16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 ”现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 17 条 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