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一起中外合资采矿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案情简介】1998 年 4 月 18 日,A 公司(系美国公司)与 B 公司(系中国公司)签订《合资开采硅灰石矿合同》。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章,约定:双方共同组建 C 公司,A 公司出资 6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该数额的美金,B 公司出资 9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到位。待合资企业建立后,A 公司所投资立即汇入其驻 XX 地办事处帐户,在合资企业帐户未开立前,分期分批转入 B 公司帐户,以利于尽快推动合资企业运转,另外,B 公司要同时提供各种花销之票据复印件,以备财务管理。合同还约定双方共享采矿权,并规定: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合同及章程还规定由 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 XX 任 C 公司董事长。该合同已经过 XX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1998 年 8 月 27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 C 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于 1998 年陆续通过其 XX 地办事处向 B 公司汇入几笔款项,共计87 万元人民币。但 B 公司未在合资企业 C 公司成立后将该款项转入 C 公司。C 公司遂将 B 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在该案件审理中达成和解。调解书确认:A 公司通过其 XX 地办事处向 B 公司转入 87 万元人民币;B 公司应立即将该笔款项调到 C 公司帐户。该调解书最后达成的协议包括:B 公司将 87 万元返还 C公司。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外,1998 年 4 月,B 公司与 XX 地人民政府签订《联合开发硅灰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并依此合同取得了硅灰石矿的开采权。A 公司认为其与 B 公司双方合资系以此采矿权为基础。但由于 B 公司连年欠交承包费,XX 地人民政府已经终止了该合同,致使 B 公司丧失了继续合资经营的基础条件。故 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达成的合资经营合同,由 B 公司赔偿 A 公司违约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中,B 公司称,B 公司曾与 XX 物资公司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约定 B 公司以 6 万元价格购买金杯小解放汽车一辆,已付款 1 万元。但,B 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税费收据显示,该车辆属 XX 物资公司所有,并未过户到 B 公司。另外,根据 A 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 B 公司在合资企业 C 公司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