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 16 周岁(含)以下或 70 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 ,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损害或自杀;(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六)家政服务人员因犯罪或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