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庄严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1
本案中的“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能否以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要点提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损害保险等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均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已从实施致害行为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等侵权赔偿后,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仍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医疗费用赔偿为由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4)天民二初字第 824 号(2024 年 9 月 11日)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常少民终字第 23 号(2024 年 12 月 14 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庄严毅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9 月 1 日,,庄严毅由所在学校金坛市第五中学为其向人寿公司统一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的主险及附加险“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
其中“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限额为 8 千元,“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限额为 3 千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限额为 6 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根据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原告庄严毅诉称:我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