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营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健康进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运企业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是指起迄点在本市市区、各县城内,按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车型营运,供公众乘坐,并根据核定票价标准收费的载客汽车。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沿客运线路设置的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停车场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维护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乘客,应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进展规划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和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进展计划、城市进展规划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编制,并纳入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 公共汽车的投放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据全市城市公共客运量的进展需求实行宏观调控。第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规模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法律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支持优先进展城市公共客运事业,鼓舞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二章 主管部门第七条 惠州市交通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一)制订公共汽车行业进展规划;(二)会同规划建设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制订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及场站建设规划;(三)核发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客运线路、车辆、司乘人员有关牌证;(四)会同物价部门制订公共汽车运价标准及其调整方案;(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汽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六)会同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七)监督、检查客运企业、司乘人员及乘客遵守有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情况;(八)依法受理群众投诉和客运经营纠纷,并组织调查处理。第八条 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区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安、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工商、物价、税务、财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