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 xx 与被告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 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 xx 律师担任原告的一审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以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一、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约定按日计算迟延交房违约金,原告因被告迟延交房而产生的对被告的债权属于继续性债权,被告的违约行为处于一种持续违约状态,在违约行为终止前,原告不能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有在整个持续的违约状态结束后才能明确主张权利。本案若从合同约定的 xx 年 xx 月 xx 日之次日起计算时效期间,则在被告的违约行为尚未终止时,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由此将产生被告继续违约而原告已丧失追索违约金的胜诉权的后果。这对原告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等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被告实际交房之日(即2011 年 2 月 21 日)起计算。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仍然未超过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于 xx 年 xx月 xx 日向被告主张权利(即《违约金收款条》载明的事实),因为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做出同意履行的承诺而导致原告的诉讼时效中断,由此,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 xx 年 xx 月 xx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截至原告 xx 年 xx 月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二、本案违约金计算的时间起止点问题1、本案应从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计算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 xx 条第 xx 款第 xx 项中约定,被告应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前向原告交付所购商品房,又根据该合同第 xx 条之约定,被告应当从第 xx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原告按日支付违约金。2、本案违约金应计算至 xx 年 xx 月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