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华信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高法民再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启君、彭国兴,华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树本、委托代理人张庆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 年 4 月 13 日滨海公司与华信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就买卖银信大厦房产及双方权利义务,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一、房屋所在位置、结构和建筑面积
银信大厦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滨海公园内填海区,是滨海公司开发的滨海公园酒店建筑群内的西南侧副楼,楼高 39 层
银信大厦 5 层裙楼与整体建筑群共连
银信大厦(包括裙楼、塔楼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基数为 60
000 平方米,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建数为准
最终交付给华信公司使用的 60,000 平方米房屋包括 34 层塔楼及在同一垂直轴线下等面积的 5 层裙楼、地下层及按总面积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由双方根据工程竣工图和《海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据实计算
二、报建及建设周期
滨海公司办妥银信大厦项目的征地、勘探、设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建手续,并承担截止规划报建批准下来为止的全部前期费用
滨海公司最迟应于 1993 年 10 月 30 日前申领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报建批准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滨海公司和华信公司保证在申领到施工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桩基础工程开工,从地下基础到裙楼土建工程双方配合进行;银信大厦从桩基础工程到裙楼土建工程意向在 20 个月内完工,完成后交付华信公司继续完成以上楼层的土建工程
三、银信大厦的建筑设计及修改
现行设计见报建方案,若设计需要修改,由双方协商配合处理
四、房产单价及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