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小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与 【店小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店小二】投资公司 关于 【店小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财产安全保障及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2 02 1 年1 0 月1 日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于2021 年10 月1 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店小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店小二 乙方:【店小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店小三 丙方:【店小二】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店小四 鉴于: 1、甲方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为【XXXXX】。 2、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21 年10 月1 日签署了《【店小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店小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不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管理。 各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根据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及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基金托管 经各方协商一致,基金不再委托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由甲方自主管理。甲方应保证基金的资产独立,基金资产不与甲方自身的固有资产混同。 第二条 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制度 2.1 甲方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原则: (1)基金的财产应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甲方不得将的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甲方因对基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的财产; (3)甲方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债权人不得对基金的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甲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的财产不属于甲方的清算财产。 (4)甲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擅自将基金的财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基金的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