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小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与 【店小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店小二】投资公司 关于 【店小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财产安全保障及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2 02 1 年1 0 月1 日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于2021 年10 月1 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店小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店小二 乙方:【店小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店小三 丙方:【店小二】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店小四 鉴于: 1、甲方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为【XXXXX】
2、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21 年10 月1 日签署了《【店小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店小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合伙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不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管理
各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根据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及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基金托管 经各方协商一致,基金不再委托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由甲方自主管理
甲方应保证基金的资产独立,基金资产不与甲方自身的固有资产混同
第二条 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制度 2
1 甲方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原则: (1)基金的财产应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甲方不得将的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甲方因对基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的财产; (3)甲方可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