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变更 接待社要求增付费用应举证案情: 原告绿色中国杂志社(以下简称原告)起诉称:2007 年 12 月5 日,原告与被告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 2024 年 1 月至 3 月组织志愿者赴希腊建“奥林匹亚绿色中国林”活动上海领区志愿者团队的相关事宜,包括负责活动期间的签证、机(船)票、住宿、就餐、市内交通等全程地接服务。协议书约定的总费用为每人 16 800 元,全程时间为 8 天,同时还约定了报价基数及协商调整价格的条件。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了三笔费用,共计 669 839 元。后由于签证资料的原因,首批 38 名志愿者被拒签。随后,被告通过其在上海的业务合作伙伴,为同意继续前往希腊植树的 24 名志愿者办理了意大利签证,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明确提出调整 24 名志愿者的团费。活动结束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结算团费。办理意大利签证之前,原告与被告曾口头约定团费调整为每人 17 500 元,被告依约应获得的团费应为 420 000 元,而原告实际上已向被告支付了 669 839 元,因此,被告应当将 249 839 元团费退还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团费。另,被告以旅行社组团惯例为由,额外向 24 名志愿者收取导游小费 10 459 元。 原告认为,有关变更行程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费用分担事宜,被告明确转道意大利入境在原协议书约定每人 16 800 元的基础上增加 700 元人民币(总计每人 17 500 元人民币),此外没有与原告就变更行程事项达成其他书面补充协议。据此,原告要求根据协议书有关约定,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 249 839 元团费及其利息 13 042 元(2008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8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 262 881 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 10 459元小费;上述费用合计 273 340 元;3、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致函被告,主张原签订的协议终止,后原告又致函希腊奥林匹亚市市长,就取消活动之事致歉,足以证明 2007 年 12 月 5 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已经终止。2008 年 1 月 5 日,原告发给被告的《确认函》证明因原告原因导致最初的 38 人整团被拒签,同时原告请求被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