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24 年 11 月,河南省汤阴县五陵镇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 30 余亩荒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花苗种植
该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 20 余户村民自发组织,于 2024 年 4 月向汤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认定村委会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 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 32 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实行承包经营制,不能实行租赁经营制
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可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
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8 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
事实上,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7 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