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商丘市建设监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建设工期:(四)工程规模: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协议书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