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贸易条件及纠纷案例案例 1 FOB 出口合同下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导致索赔案【概要】 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向巴西出售油籽一批
合同规定买方于某年 2 月份派船接货,结果买方船只直到 5 月 5 日才到
于是我方提出拒绝交货,并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裁决我方胜诉
【案情】 1996 年 11 月,我国 F 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定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纳 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 1997 年 2 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假如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 28 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 月 1 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 3 月 28 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将撤消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 1997 年 5 月 5 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即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
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 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根据 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 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假如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因此,在 FOB 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