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制造是指发明、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有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新设计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四条 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制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制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制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制造;对于来我校合作讨论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制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
非职务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