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2 月 6 日,原告梁某乘坐 k179 次列车从北京到郑州探亲,其车票号是 15 车厢 8 号上铺
当晚 23时左右,原告在上上铺时,从上铺掉了下来
乘务人员当即为原告调至下铺
火车到站后,原告在家人的陪同下,立即到郑州武警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腰 1 椎压缩性骨折
医生要求原告卧硬板床 6 周,且不能下床,并建议半年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
原告经与铁路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以铁路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要求被告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支付旅客意外损害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 77250 元
由于本案是铁路历史上第一起旅客从卧铺上摔下来引发的赔偿案,引起了《大河报》、《都是频道》、《河南经济广播电台》等各大新闻媒体的关注,并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拍摄和录音
虽然,最终法院以被告是铁路内部专业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就本案而言,是侵权之诉或是合同之诉引发不小的争议,而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
这是一个侵权还是违约的问题呢,对于侵权,需要有侵权的要件,被告当然会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而至于违约呢,就得考察原、被告双方是否有约定被告有义务保证旅客的健康安全
本案多数人倾向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122 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作者不敢苟同,更倾向于本案是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
《民法通则》并没有哪一个条文集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有关学理解释,对《民法通则》有关条文加以整合,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其法律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损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