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资比质比价采购合同审核管理规定第—条 为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比质比价采购,预防和杜绝因签订、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损失浪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购合同审核业务归口公司审计室,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或请示有关领导
第三条 采购合同审核范围 (一)凡各处室、分公司以公司名义(包括民品公司)对外签订的批量采购三万元以上和价值千元以上的单台产品(物资采购、设备及仪器仪表购置和外协加工等)合同
(二)对紧急采购、零星采购物资可进行随时调查、抽查或合同事后审核
(三) 物资处理定价的审核
第四条 合同签订原则 (一) 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应选择在保证所购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我公司使用性能要求,供货官幼有保障的公司商,进行比价,做到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比服务的原则;择优选择符合要求、价格低廉的公司商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完善
(二)零星市采合同应在经过充分比价的基础上,选择信誉好、供货质量有保证、价格低廉之公司、商(店、站)签署长期定期合作协议,定期结算
(三) 军品专项订货项目合同条款、价格承办单位洽谈不适时,应先在公司内升级洽谈,直至请示总公司有关部门协调审定
(四)签订合同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严禁经办单位领导单独与对方谈判并签订合同,凡在外签订较大合同原则上要有审计人员参加或必须注明回公司审核盖章后生效
发现问题,要及时实行补救措施
第五条 采购合同审核内容 (一)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