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水资源管理系统一期工程项目部学习文件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政府采购当事人2政府采购方式3政府采购程序4政府采购合同5质疑与投诉6监督检查7法律责任8附则9总则1第一章总则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五大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四项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三公一诚”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供应商自由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执行模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总则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定义:政府采购当事人: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