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节 出差管理制度一、出差管理办法(一)国内部分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按规定标准发给交通费。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2.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3.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销旅费。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1.主管级:每日 120.00 元;2.一般级:每日 100.00 元。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乘坐出租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2.通讯费用应以电信局的收据为凭。3.邮费应以邮局的证明为凭。4.因公宴客的费用应以统一专用发票为凭。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出具正式的运费收据。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部门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两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销旅费(根据规定格式逐项填写)。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销单”,送请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销。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销旅费时扣回。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销车费外,另可报销误餐费。1.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2.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销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销误餐费。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到岗若超过一天但又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二)国外部分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和有关津贴照领外,并准予报销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1.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销,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销额度内支给。3.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 30 日以上者,自第 31 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