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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储蓄合同中的相关问题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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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简论储蓄合同中的相关问题论文摘要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储蓄合同纠纷愈演愈烈,一些法律问题亟待厘清。法院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断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而储蓄合同兼具保管和借贷的性质要素,与借贷合同的合同性质最为相似,因此宜参照严格责任原则归责,保护储户切身利益。 论文关键词 储蓄合同 先刑后民 举证责任 随着经济迅速进展,银行卡在改变我们生活节奏的同时,也牵连出许许多多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生活中,犯罪分子利用 pos 机盗取储户银行卡信息,通过持伪卡输真密码异地取现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类犯罪具有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极大的难度,也使追缴赃款变得极为困难。 在现实中,这类犯罪呈上升趋势,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也随之爆发。对于储蓄合同中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受理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相关问题,因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并无具体规定,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故对其从理论上加以探究显然非常必要。 一、储蓄合同纠纷中“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当储户发现卡内资金被盗,而银行拒不履行储蓄合同义务时,储户以储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有些地区的法院以卡内资金被盗的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裁定中止审理。而由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时间跨度较长,先刑后民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往往成为银行拖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挡箭牌,使储户受损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在储蓄合同中一概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否合理?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探讨。 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入资金由储蓄机构支配,存款人根据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根据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由于储蓄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关于储蓄合同的性质,我国法理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储蓄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但在储蓄合同中银行依照基准利率支付储户利息的行为,货币作为一种特别的种类物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的特性均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毋须支付寄存人酬劳且保管人只对保管物享有占有权而无所有权的基本特性相悖。第二种观点认为,储蓄合同属于消费借贷合同,所谓消费借贷合同指一种出借人有偿的将金钱等物品交给借入人的借贷合同。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在储蓄合同中,储户作为借贷合同中的出借人,银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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