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13 线沐川县建和乡至宜宾交界处大修工程 B 段砂石采购合同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承建 G213 线沐川段大修工程施工需要,经讨论决定向乙方购买各规格砂石用于该工程,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今后供货中的权、责、利关系,经协商一致,具体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名称:各规格的砂石
二、供货价格:砂石(包含 5mm 以下细砂、8mm 以下粗砂、8-10mm豆石、1-3cm 碎石、2-4cm 碎石、5-8cm 碎石)以人民币 33 元/m³ 供应;砂石(0-15cm 调平层材料)以人民币 28 元/m³ 供应;砂石(0-50cm 天然砂砾石)以人民币 23 元/m³ 供应
如乙方负责运输,则每公里每立方按 1 元计算
以上价格为暂定价,具体价款按各施工期期间的市场单价进行调整
三、供货数量:约 20000m³,根据本工程所需的实际数量,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供货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天内应按甲方所需数量及时供应到甲方施工现场,否则,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供货时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交货地点:沐川 G213 线 B 合同段水稳拌合场及施工现场
六、质量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产品不合格或材料规格没有根据甲方指定要求,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未得到乙方指定材料员( 联系电话 )通知,不得擅自进料,否则不予收方计量
七、计量方式:乙方砂石运至甲方指定位置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三联单,甲方现场收方
八、付款办法:材料全部供应完毕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九、其它条款:1、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应随时听从甲方的调配,并根据甲方的需要及时供货,否则,未及时供货而造成甲方停工待料时,其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在供货运输途中以及在施工场地现场,应做好安全工作,若有发生任何大小工伤事故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