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 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 例 见 本规范附 录 二。 第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 能 复 杂 、用电 用火多、设备 贵 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 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 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 例 见 本规范附 录 三。 第2.0.3 条 火灾种 类应根据物质 及其燃烧 特 性划分为以下几 类: 一、A 类火灾:指 含 碳 固 体 可燃物如 木 材 、棉 、毛 、麻 、纸张 等燃烧 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 甲 、乙 、丙 类液 体 如 汽 油 、煤 油 、柴 油 、甲 醇 、乙 醚 、丙 酮 等燃烧 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 可燃气 体 如 煤 气 、天 然 气 、甲 烷 、丙 烷 、乙 炔 、氢 气 等燃烧 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 可燃金 属 如 钾 、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