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遇到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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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货运代理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货运代理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案件回放 原告杭州兴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称:其与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的运费一直实行分批支付的方式结算
1994 年 1 月至 9 月期间,杭州轻工共欠兴华货运 10 票货运费计人民币 13175 元,美元 29354 元
1995 年 12 月 27 日以后,杭州轻工就未再向兴华货运支付运费
故要求法院判令杭州轻工支付兴华货运垫付的运费人民币 256151
60 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2214
58 元,并要求杭州轻工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杭州轻工辩称:10 票货物的运费涉及 10 份出口货物明细单(以下简称托单)和提单,是 10 个独立的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双方运费结算均是一票对一票
根据 10 份托单和提单运费支付期限约定,该 10 票运费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杭州轻工在法律咨询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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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995 年 12 月 27 日对其中一票运费的支付不产生对其他运费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并且兴华货运作为杭州轻工的海上货运代理人,不能提供本案托单和提单项下运费已向承运人垫付的有效凭证,故兴华货运对本案没有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兴华货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兴华货运与杭州轻工素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的运费一直实行分批支付的方式结算
1994 年 1 月至 9 月期间,杭州轻工共欠兴华货运 10 票货运费,共计人民币 13175 元,美元29354 元,该 10 票货物的运费涉及 10 份出口货物明细单(简称托单)和提单,是 10 个独立的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双方运费结算均是一票对一票
1994 年 9 月 30 日,兴华货运向杭州轻工开具 10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