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清算协议甲方: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乙方: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确保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加快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速度,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法律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南银发【2024】223号)及有关法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乙方)就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清算,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银行支付清算范围代理海门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的财政支付与资金清算,以及与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相关的银行账户设置与管理、对账制度、会计档案及相关材料管理、信息保密制度等
第二条 资金清算与凭证使用规定根据海门财政部门的要求,清算凭证使用财政拨款凭证
乙方在当日(营业日)办理的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必须在当日(营业日)16:30 前向财政国库部门提交清算申请
财政国库部门根据乙方提交的经核实的“清算汇总单”填制财政拨款凭证,当日与乙方办理资金清算
甲方国库部门收到财政国库部门提交的清算申请,将资金划往指定账户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一)有权查询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
(二)对乙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有权止付超额度划款申请,有权拒绝受理基本要素不全或错误的申请划款凭证
(四)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范围,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一)协调乙方与海门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关系
(二)由专人审核申请划款凭证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清算汇总单,审核无误后,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清算到在乙方开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建立凭证传递登记薄,登记具体的交接时间、凭证编号、凭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