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越秀区文化局办事指南一、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涉外演出场所、市属剧场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审批;其余由区文化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申报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 1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符合表演场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书(A4 纸张打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记录; 5、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房产使用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平面图(舞台要 10 平方米以上、高 70 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 6、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 7、填写《广州市文化经营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8、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涉外演出场所、市属剧场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其他向属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表》; 3、文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人联系确定审核演出场所的时间;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六)、其他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联 系 单 位 : 越 秀 区 文 化 局 社 文 科 ; 联 系 电 话 :81365142二、设立营业性歌厅、舞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核 (一)审核权限 区、县级市文化局负责审核辖区范围内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申办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4、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歌厅面积不得少于 60 平方米,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