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 招来化解借款损失的纳税风险A 公司投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 B,B 公司注册资金 100 万元
由于经营情况不好,两年内一直亏损
于是打算注销清算
在这 2年经营过程中,A 公司还为 B 公司代垫了 100万元,用于 B 公司的日常支出
A 公司汇算清缴时,分别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和借款损失进行了财产损失申报
税务人员认为,无法收回的代垫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总结税务人员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
A 公司替 B 公司垫付的费用,实质上是借款给 B 公司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 年第 2 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非金融机构在国内并无贷款的资格,假如企业想借款给关联方,可以通过银行中转进行委托贷款
然后支付给银行一笔手续费
该案中,虽然 B 公司是子公司
但 A 公司和 B 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A 公司为 B 公司代垫款项,无法收回后做财产损失处理,此损失与取得收入并无直接关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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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与取得收入是否直接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在日常征管中,很多情况下依靠税务人员的主观推断
那么,这样的风险是否可以化解呢
我们可以参阅《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24 年第57 号
以下简称 57 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考量
57 号文件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适用《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