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进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和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凭证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市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将房产和土地管理确定为一个部门行使的,由该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合法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 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地产应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或权证与标的物不符的; (二)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三)属公告拆迁范围的; (四)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房屋系违法建筑的; (六)其他依法应限制交易的。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典当。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时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交易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交易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价格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由交易双方协协商定。 国有房地产的转让和其他依法需要评估的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具备资格的专业评枯机构对该房地产先行评估。 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按评估价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在房改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交易,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缴纳交易手续费、监证费。收费标准由市房管、国土、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同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各房地产权利人按相应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