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顶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472 次包如生、刘淑兰诉李自琼、孙济宁 房屋购买人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顶名购房 顶名贷款 实际购买人【裁判要点】 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贷款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法院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
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入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4)河民初字第 406 号(2024 年 9 月 7 日) 【基本案情】 原告包如生、刘淑兰诉称:2024 年 8 月份,我们欲购买河口区丽水园小区某单元 101 室楼房,因资金不足需向银行贷款,由于我们是外地人,不符合当时银行的贷款条件,经协商,两被告自愿为我们顶名购买了该楼房,并顶名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之后我们按月以被告李白琼的名义向银行偿还贷款
现两被告违反当初的约定,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甚至有意登记在自己名下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东营市河口区丽水园小区某单元 101 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包如生、刘淑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确认东营市河口区丽水园小区某单元 101 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包如生、刘淑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自琼、孙济宁辩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