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24〕42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法律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3 月 27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纳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